(一)实施主体:山东省教育厅
(二)职能处室: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
(三)许可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》第十一条。
(四)许可条件:1、申请筹设、设立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,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2、筹设、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,具备以下基本条件:(1)组织机构和章程;(2)有合格的教师;(3)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、设备;(4)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。3、设置不同层次、不同类别的民办学校还要符合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;4、申请分立、合并的,应符合同级学校设立的条件;5、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应当终止:(1)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;(2)吊销办学许可证的;(3)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。
(五)许可数量:没有数量限制。
(六)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:1、申办报告;2、举办者的姓名、住址或者名称、地址;3、资产来源、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,并载明产权;4、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,载明捐赠人的姓名、所捐赠资产的数额、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;5、申请筹设、设立的,应提交的材料目录(申请筹设的提交前四条规定的内容):(1)申办报告;(2)举办者的姓名、住址或者名称、地址;(3)资产来源、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,并载明产权;(4)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,载明捐赠人的姓名、所捐赠资产的数额、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;(5)学校章程、学校董事会(理事会)章程及其组成人员名单;(6)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;(7)校长、教师、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。6、申请分立、合并的,应提交的材料:(1)申请报告;(2)教育机构董事会(理事会)决定分立、合并的文件;(3)教育机构财产、财务清算的有效证明文件;(4)分立、合并后的新的学校(教育机构)承担的债权、债务和义务、责任的法律文件;(5)原在校学生的安置情况;(6)分立、合并后的新学校(教育机构)的举办者、法定代表人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的情况;(7)分立、合并后的新学校(教育机构)的校舍、教学设施情况。7、申请终止的,应提交的材料:(1)申请报告;(2)学校(教育机构)董事会(理事会)依照学校章程决定终止的文件;(3)学校(教育机构)财产、财务清算和清偿的法律文件;(4)学校(教育机构)对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清单;(5)原在校学生安置情况报告。
(七)许可收费(无)
(八)许可程序:申请人向山东省教育厅提交申请,承办处室按照规定,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议、考察等,并提出咨询和审批意见,报主管厅领导审签。批准(不批准)后,通知申请人取件。对于被合并的和终止的教育机构,收回其办学许可证和教育机构的全部印章,通知登记机关,并予以公示。
(九)许可时限:1、申请筹设的,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;2、申请正式设立的,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;3、申请分立、合并的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月;4、申请终止的,自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。